笔趣阁>军事历史>逍遥江山>1030章:好大的手笔

陈刚心头一惊,顷良田的契约这可是大手笔,他为官多年,也不过是数十亩田而已,这王爷为了拉拢一个御史,竟举手便以十顷田相赠出,这种大手笔还真是不一般人能做得出来,其实陈刚也知道,这不过是投献而已,这种风气在洪武之初,面对洪武爷的雷霆手段,倒是无人敢动这个心思,永乐后,偶尔有之,一旦被朝廷查出来,也是被治罪的,所以这种风气并没有流行,直到永乐后期,这种风气才在朝廷大官之间慢慢流行起来,到了洪熙年间,碍于皇帝性子柔和,许多官儿一直秘密进行这种风气。

所谓的“投献”,在投献一方,有“妄献”和“自献”两种;在“纳献”一方,有皇族、戚畹、功臣和官绅。“妄献”,系指庶民田地被“奸猾之徒”妄称为“己业”或“无主闲田”奉献给权豪势要;“自献”,系指庶民将自家的田地无偿地奉献给官豪势家,而本身沦为庄佃、佃户或奴仆。

“投献”而“纳献”,表面上两相情愿,但在虚伪面纱掩盖下的是当官的仗着权势,对穷苦百姓的无情剥夺而已,其中尤以皇室、亲王、外戚、勋臣最是厉害,大明皇帝名义上,对大明的土地有绝对的支配权利,而亲王、勋戚享有田土受赐权。朱元璋建国不久,即赐亲王、勋臣、公侯、丞相庄田,又赐百官公田,以其租充禄。后来,由于“诸勋臣所赐公田庄佃多倚势冒法,凌暴乡里,诸功臣不加禁戢”,因此于洪武二十五年“给公侯岁禄,归赐田于官”。但是中叶以后,不仅恢复了赐田制度,而且越演越烈,“或赐或请不可胜计”。勋贵们受赐的“公田”,载在“金册”,并不报官入籍,享有免除税粮和差役的特权。

虽说经过洪武一朝的法律宣扬,法律条文上也有明确的规定,赐田以外的田土(一般称为自置私产),应与“齐民一体当差”,但由于贵族的权势,法律很难执行。勋贵“私田”“不肯与民一体当差”的弊病,这种弊端在洪武一朝就有发现,为了避免这种弊端,朱元璋在洪武初年的《大明令》禁止投献:“凡民间赋税,自有常额,诸人不得于诸王、驸马、功勋、大臣及各衙门妄献田土、山场、窑冶,遗害于民。违者治罪”。

洪武五年《戒敕功臣铁榜》也严禁“功臣之家受诸人田土,及朦胧投献物业”,规定“凡公侯之家,除赐定仪仗户及佃田人户,已有名额报籍在官,敢有私托门下,影蔽差徭者斩”。

此后,又在《大明律》重申:“若将互争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,与者、受者各杖一百,徒三年……若功臣初犯免罪附过,再犯住支俸给一半,三犯全不支给,四犯与庶人同罪”。朱元璋是个细心的人,他怕这些法律不够完善,而百姓也不得知,所以他在自己亲自制定的律法《大诰》中严加禁约,迫于他的手段,这种风气在洪武一朝得到了很好的遏制,可世间的事情无绝对,就好比朱元璋不希望太监干政,可大明后期嫣然是太监帝国,就好比他一直希望六部对皇帝负责,不设宰相,可后期的大学士已俨然以宰相自居,所以他不希望朝廷有投献之风,只可惜天不遂人愿,这种风气,从永乐后便开始露出了端倪,永乐忙于修北京、编修《永乐大典》、下西洋、出兵蒙古、迁都北京城,对法律条文上的诸多松弛,以至于后期,皇亲国戚、朝廷高官胆子越来越大,开始“广收民田为己私业,而阴以势力把制,使有司不得编差征税”。因此洪武一朝体现的弊端,也慢慢凸显了出来,因王府、勋贵的所有田产都享有优免一切粮差的特权,所以一些无力耕种的百姓,便将土地奉献了出去,因是自愿的,所以皇帝也不好制止,如此一来,原来百姓的田地,便转变为钦赐田地。受献者在没有任何支付的情况下,不仅获得了土地所,所以永乐后期,不仅仅是皇亲国戚做这个营生,便是朝廷的大小官儿也这么做,慢慢就形成了一股风气。

而在这股风气中,那些百姓,庶民土地所有权的被剥夺,给他们造成了无尽的苦难,没了土地,他们可以不必向朝廷里徼纳税粮;但被投献之后,却要向新的所有者缴纳苛重的籽粒、地租,并且由自耕农降为庄佃、佃户或奴仆。若说税收倒也罢了,无论是有田还是没田,总要上交,可服役就比较麻烦了他们必须一身二役,要同时对朝廷和纳献者承担各种服役,可谓苦不堪言,其实不仅如此,部分百姓、庶民为了逃避重役而“自动”投献的那部分农民来说,虽然摆脱了朝廷差役,但替代的是对贵族官豪的封建义务和更强的人身依附,其艰难处境同样不会得到什么改善,而这样一来,对于那些没有投献的百姓来说,天下赋税这么多,而纳税的人却是变少,如此一来,负担急剧加重,这也是到明中期后,一直困扰大明的一个重大问题,因赋税和差徭是朝廷赖以存在的两大经济支柱。但是由于大规模的土地兼并,国家控制的土地和民户锐减,以至形成“邑无王民”,“皆乡官之户”的严重局面。这种局面从后期的弘治就被许多有忧国之士指出,比如弘治年间,太常少卿李东阳疏称:“臣窃见甸畿等处奸民恶党竞指空闲田地以投献为名,藩王世家辄行陈乞,每有赐予,动数百顷。得请之后,标立界至,包罗村落,发掘坟墓……夫天地之物,固各有主,生齿既众,地岂有遗。故凡以空闲为请者,皆欺也。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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